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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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外國駕駛員執照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申請按本規則頒發 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時,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局方可以為其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1) 持有現行有效的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用、商用或航線運輸駕 駛員執照,沒有不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簽注; (2) 持有中國頒發或者認可的體檢合格證; (3)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如 果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完全滿足本要求,局方應當在該申請人的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行限制; (4) 通過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駕駛員權利與限制、空中交通規則和一般運行規 則等部分的理論考試。 (c) 按本條(b)頒發的執照上應當注明所依據的原執照編號和頒發地。原執照上的航空器等級和儀表等級,以及按本規則規定在考試后頒發的等級,局方可 以簽注在該執照上。該執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規則私用駕駛員執照的權利,但 應當遵守執照上簽注的限制。當其原執照被暫扣或吊銷時,不得行使中國私用駕駛員執照的權利。 (d) 因國內訓練能力不足等原因,經局方批準,運營人可在境外經批準或認 可的飛行訓練機構完成部分人員的執照或等級訓練,此類人員在通過本規則要求的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駕駛員權利與限制、空中交通規則和一般運行規則等部分的理論考試后,可以持訓練機構所在地民航當局頒發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換 發本規則中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e)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含有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滑翔 機、自由氣球或小型飛艇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后 可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 第 61.95 條 依據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頒發認可函 (a)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條申請頒發認可函。 (b) 申請人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認可函時,應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現行有效 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 (2) 申請運行的種類和時間。 (c) 經審查合格后,局方可向申請人頒發執照認可函。 (d) 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的原執照編號和執照頒發機構; (2) 有效期。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有效期不超過下列任何一項: (i) 除被暫扣或吊銷外,自簽發之日起 24 個日歷月; (ii) 申請人參加運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滿之日; (iii) 申請人雇用合同期滿之日。 (e) 認可函的運行權利和限制: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駕駛員執照認可函的持有人: (1) 具有原執照上和本規則相對應的等級的權利,并可以在中國登記的相應的民用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 (2) 其權利受局方在其認可函上簽注的限制; (3) 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認可函上的權利時,應當遵守其認可函 和原駕駛員執照上的限制和約束; (4) 原執照被暫扣,吊銷或失效時,認可函同時失效。 (f) 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僅在作為該認可函頒發依據的外國或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由持有人隨身攜帶時,方為有效。 D 章 學生駕駛員執照 第 61.10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條件、該執照的用途以及執照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與限制。申請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無需辦理學生駕駛員執照,但須遵守本章對學生駕駛員的單飛要求及一般限制。 第 61.103 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學生駕駛員執照: (a) 年滿 16 周歲; (b) 5 年內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 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行限 制; (d)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Ⅱ級或者 I 級體檢合格證。 為取得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年滿 16 周歲,但僅申請操作滑翔機或自由氣球的為年滿 14 周歲; (b) 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 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應申請學生駕駛員執照,并由局方在其執 照上簽注必要的運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體檢合格證。 第 61.105 條 學生駕駛員單飛要求 (a) 學生駕駛員應當滿足本條要求方可操縱航空器單飛。 (b) 學生駕駛員應當通過由授權教員實施的理論考試,證明其具有要求的航 空知識。理論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本規則和一般運行規則中的適用部分; (2) 單飛所用機場的空中交通規則和程序; (3) 所用航空器的飛行特性和運行限制。 (c) 在被批準實施單飛前,學生駕駛員應當已經接受并記錄了單飛所用航空 器的適用動作與程序的飛行訓練,并經授權教員在該型號或類似航空器上檢查, 認為該駕駛員熟練掌握了這些動作與程序,能夠安全實施單飛。單飛前至少應當完成下列動作與程序的飛行訓練: (1) 對于飛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 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態下作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從不同高度和功率組合進入失速,并在開始失速時改出,以及從完全失 速中改出; (xi)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i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i) 模擬發動機故障進近至著陸區域; (xiv) 復飛; (xv) 對單發飛機,側滑修正目測并著陸。 (2) 對于直升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 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