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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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航空器等級: 除本規則 61.213(b)規定外,不得在其駕駛員執照中未獲得的類別、級別、 型別等級(如適用)和教員等級的航空器上實施飛行教學。 (c) 儀表等級: 為頒發儀表等級或不帶 VFR 限制的型別等級而提供儀表飛行訓練的飛行教 員,在其駕駛員執照上應當具有適合于所提供儀表訓練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儀表等級和儀表教員等級。 (d) 簽字限制: (1) 在滿足下列條件后,飛行教員方可在學生駕駛員執照或飛行經歷記錄本 上簽字,批準其單飛: (i) 親自對該學生駕駛員提供了本規則授予單飛權利所要求的飛行訓練; (ii) 確認該學生駕駛員能夠遵守飛行教員出于安全考慮而在飛行經歷記錄 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經做好準備能夠安全實施單飛。 (2) 飛行教員審查了學生駕駛員的飛行準備、計劃、設備和擬用的程序,認為該學員未作好準備,則不得在學生駕駛員執照和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準 其轉場飛行。 (e) 不涉及型別等級的多發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的教學: 在多發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上提供執照或等級所要求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在相應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飛行至少 10 小時。 (f) 禁止自我簽字: 飛行教員不得為獲得本規則要求的執照、等級、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權利 而為自己進行任何簽字。 第 61.217 條 教員等級的更新 (a) 教員等級在其頒發月份之后第 36 個日歷月結束時期滿。 (b) 飛行教員可以在其教員等級期滿前申請更新,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1) 通過了以下相應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 (i) 運動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任何一個運動教員等級的實踐 考試,則其所持有的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運動執照下相應等級定期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 基礎教員和儀表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基礎教員等級 或儀表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實踐考試,則其基礎教員和儀表教員的所有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i) 型別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型別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 的實踐考試,則其所有型別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型別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2) 飛行教員在其教員等級期滿前 90 天內通過相應教員等級的更新檢查: (i) 運動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任何一個運動教員等級的更新檢查,則其所有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運動執照下相應等級定期檢查不在有 效期內的除外; (ii) 基礎教員和儀表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基礎教員等級或儀表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更新檢查,則其基礎教員和儀表教員的所有等級均 視為更新,但其相應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i) 型別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型別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更新檢查,則其所有型別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型別等級的熟練檢查 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3) 教員等級更新由考試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按本條(b)(1)進行更新 的,教員等級有效期自實踐考試之日起計算。 第 61.219 條 教員等級過期后的重新辦理 (a) 飛行教員在其教員等級過期后,應當通過本規則第 61.203 條要求的實 踐考試后,局方可恢復其教員等級。 (b) 當飛行教員的駕駛員執照上與教員等級相對應的等級失效時,其教員等 級權利自動喪失,除非該駕駛員按本規則恢復其駕駛員執照上所有相應的等級, 其中教員等級的恢復需按本章頒發飛行教員等級的規定通過理論考試(如適用) 和實踐考試。 K 章 地面教員執照 第 61.23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地面教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 第 61.233 條 資格要求 (a) 滿足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獲得地面教員執照: (1) 年滿 18 周歲; (2) 無犯罪記錄; (3)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教學的口音和口吃; (4)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除本條(b)規定外,完成了包含下列內容的至少 20 小時教學原理培訓, 并通過了理論考試: (i) 學習過程; (ii) 有效教學的基本要素; (iii) 對學員的評價、提問和考試; (iv) 課程研制開發; (v) 制定授課計劃; (vi) 課堂教學技巧。 (6) 按所申請的等級,通過了下列相應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i) 對于基礎地面教員等級,根據所申請的航空器類別等級,通過了本規則 第 61.125 條相應航空器類別等級所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ii) 對于高級地面教員等級,根據所申請的航空器類別等級,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25、61.155 和 61.185 條相應航空器類別等級所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 試; (iii) 對于儀表地面教員等級,通過了本規則第 61.83 條要求的儀表等級理 論考試。 (b) 下列申請人不需要進行本條(a)(5)規定的理論考試: (1) 已經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教員等級或者地面教員執照的人員; (2)局方認可的高等院校教師資格證書持有人。 第 61.235 條 地面教員的權利 (a) 初級地面教員等級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1) 提供按本規則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相關航空器等級所要求的航空 知識地面訓練; (2) 提供私用駕駛員執照定期檢查所要求的地面訓練; (3) 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所要求的理論考試。 (b) 高級地面教員等級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1) 提供按本規則頒發任何執照和相關等級所要求的航空知識地面訓練; (2) 提供任何駕駛員執照定期檢查所要求的地面訓練; (3) 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的任何執照所要求的理論考試。 (c) 儀表地面教員等級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1) 提供按本規則頒發儀表等級所要求的航空知識地面訓練; (2) 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儀表等級所要求的理論考試。 (d) 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在其執照的等級限制內,有權在接受其訓練或者推 薦的每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其他訓練記錄上簽字。 第 61.237 條 近期經歷要求 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方能履行地面教員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