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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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的航空器等級發生變化。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 駛員執照、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地面教員執照上僅簽注飛機、直升機、飛艇和 傾轉旋翼機四種航空器類別等級,飛艇和傾轉旋翼機為新增等級,目前國內尚無, 但附件 1 有此要求,所以考慮到規章制定的前瞻性,將其納入航空器等級;在飛 機和直升機儀表等級的基礎上,增加飛艇和傾轉旋翼機的儀表等級;運動駕駛員 執照上簽注其他航空器(含滑翔機、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自由氣球和小型飛 艇)等級。另外,為方便通航直升機運行,取消了 3,180 千克以下直升機的型別等級要求。 4、修訂第 61.21 條,修改駕駛員執照有效期。為了方便管理,將學生駕駛 員執照外的其他駕駛員執照的有效期由原來的長期有效改為六年有效。地面教員執照的有效期限也修改為六年。在此基礎上,修訂第 61.23 條,明確了執照更新 和重新辦理的程序。 5、修訂第 61.25 條,增加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體檢合格證要求,規章明確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在境外運行的運動 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 I 級體檢合格。另外,刪除各類體檢合格證 的有效期的規定,各類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以《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公布的要求為準。 6、修訂第 61.27 條,對駕駛高空運行的增壓飛機需完成附加訓練的駕駛員 由機長擴展為機組成員。實施后三點飛機附加訓練的人員無需教員等級簽注。 7、修訂第 61.29 條,增加了漢語語言能力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駕駛員的無線電通信資格,規章規定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需通過局方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 能力測試,只有通過 4 級或 4 級以上測試的方能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才能 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 8、修訂第 61.51 條,細化和明確了飛行經歷記錄本中單飛時間和副駕駛經 歷時間的計算。根據附件 1 的要求,本規則新增了對飛艇駕駛員的單飛時間記錄要求,規定學生駕駛員在需要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艇上行使機長職權的飛 行時間也可以記作單飛時間。對于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本規則新增規定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 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可將其不超過 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為取得更高級別駕 駛員執照所需的總飛行時間。 9、修訂第 61.55 條,增加副駕駛型別等級簽注要求。對于在要求型別等級 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其執照上應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相應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簽注;對于在不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其執照上應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儀表等級(如適用) 的簽注。 10、修訂第 61.83 條,修改儀表等級申請人的儀表進近類型要求。為適應現 代新型導航系統不斷涌現的現狀,對于飛機儀表等級和直升機儀表等級的申請 人,在其飛行經歷要求中,由原來的至少完成甚高頻全向信標(VOR)、自動定向 儀(ADF)和儀表著陸系統(ILS)三種類型的儀表進近改為至少完成三種不同的 儀表進近,不再明確規定儀表進近的類型。同時,增加了飛艇儀表等級和傾轉旋 翼機儀表等級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要求。 11、修訂 61.91 條,明確未在本條(e)款中列明的其它航空器由局方確定其 相應的轉換等級和辦理方法。 12、修訂第 61.93 條,明確經局方批準,運營人可在境外經批準或認可的飛行訓練機構完成部分人員的執照或等級訓練,并按照相應的流程換發我國駕駛員 執照。另外,規定了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含有初級飛機、自轉旋 翼機、滑翔機、自由氣球或小型飛艇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頒發我國頒發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的流程。 13、修訂 61.95 條,將頒發認可證書改為頒發認可函。規章規定了依據外國 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申請認可函的條件,認可函包含的內容及認可函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較之原來 120 天有效的認可證書,認可函的有效期延 長為兩年,更加有利于航空運營人的運行。 14、修訂了“學生駕駛員執照”一章,修改內容如下: (1)關于為取得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新增了有關規定。為取得 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無需辦理學生駕駛員執照,但應滿足相應的資格要求、單飛要求、轉場單飛要求以及一般限制。 (2)關于資格要求,將“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改為“5 年內無犯罪記錄”。 (3)關于轉場單飛,因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無需辦理學生駕駛員執照, 所以僅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做出轉場單飛的簽字批準。 15、增加了“運動駕駛員執照”一章。為了配合新增的執照種類-運動駕駛員執照,以原規章章節條款號不變,且內容編寫方式與其他駕駛員執照章節保持 一致為原則,對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的資格、航空知識、飛行技能及飛行經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規定了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 16、修訂了“私用駕駛員執照”一章,修改內容如下: (1)關于資格要求,將“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改為“5 年內無犯罪記錄”。 (2)關于航空知識要求,按照附件 1 調整為九大方面知識要求。 (3)關于飛行技能要求,根據附件 1 增加了“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的內容。 (4)關于飛行經歷要求,規章明確飛行經歷時間應當是在所申請的航空器類別等級上獲得的,但是如果申請人具有作為其他類別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時 間,規章增加了申請人的經歷折算的規定。 (5)根據附件 1 的規定,新增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申請人的航空知識、飛行技能和飛行經歷要求。 17、修訂“商用駕駛員執照”一章,修改內容如下: (1)增加了“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一章,增加了頒發多人制 機組駕駛員執照的條件及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限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2)關于申請人資格要求,將“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改為“無犯罪記錄”。 (3)關于航空知識要求,按照附件 1 調整為九大方面知識要求。 (4)關于飛行技能要求,根據附件 1 增加了“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