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中的“民用機場”修改為“運輸機場”。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統一改為“機場使用手冊”,但第二十七條除外。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附錄三”修改為“附件3”。 六、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批準”修改為“審查”。 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批準”修改為“生效”。 八、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中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修改為“手冊”。 九、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條除外;所有“民航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有“《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統一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 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全、正常運行的組織和協調,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的運行安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在機場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對機場運行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行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第十條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含在機場使用手冊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適時調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