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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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 61.41 條 從軍方和境外飛行教員處接受的飛行訓練 (a) 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飛行訓練可以用于滿足按本規 則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 按照中國或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武裝部隊訓練軍隊駕駛 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飛行訓練; (2)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頒發執照當局授權的飛行教員所給予的飛行訓練,并且這種飛行訓練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 (b) 提供本條(a)所述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對飛行訓練受訓人的簽字僅表明 其已向該受訓人提供了訓練。 第 61.43 條 實踐考試的一般要求 (a) 判斷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的操作能力應當依據下列標準: (1) 按照經批準的實踐考試標準,安全完成相應執照或者等級規定的所有動 作和程序; (2) 熟練準確地操縱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斷力; (4) 能靈活應用航空知識; (5) 如果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操縱,則應當演示其具有單駕駛員 的獨立操作能力。 (b) 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完成任一必需的駕駛員操作,則該申請人 實踐考試為不合格。在申請人合格完成任一駕駛員操作之前,該申請人不得取得 所申請的執照或等級。 (c) 由于惡劣的天氣條件、航空器適航性或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發生 時,考試員或者申請人可以隨時中斷考試。如果實踐考試中斷,在符合下列規定 時,局方可以承認申請人已經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 申請人在中斷實踐考試后 60 天內通過剩下的實踐考試; (2) 申請人在繼續考試時應當出示中斷考試證明。 (d) 申請人在一個或者多個操作上不合格,則該實踐考試應判定為不合格。 第 61.45 條 實踐考試必需的航空器和設備 (a) 總則: 除獲準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的飛行科目外,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為實踐考試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 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該航空器應當具有標 準適航證,但經實施考試的考試員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國登記的具有其他適航證的航空器,或外國登記的由登記國審定合格的適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縱裝置外,用于實踐考試的航空器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實踐考試中每項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設備; (2) 實踐考試必需的任一操作沒有禁止使用該設備的運行限制; (3) 除本條(e)規定外,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 駕駛員都能夠安全操作該航空器; (4) 當有額外的活動座椅提供給考試員使用時,該座位應當具有足夠的駕駛艙內外視野,以便于考試員評價申請人的表現。 (c) 必需的操縱裝置: 除自由氣球和小型飛艇外,按本條規定提供給駕駛員用于實踐考試的航空器應當具有易于為兩個駕駛員觸摸到并以正常方式操作的發動機功率操縱裝置和 飛行操縱裝置,考試員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后認為沒有這些裝置實踐考試也能安全進行的除外;對于具有諸如前輪轉彎操縱裝置、剎車、燃油選擇器、發動機空氣 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縱裝置的航空器,雖然這些裝置對于兩名駕駛員不是都能輕 易地觸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該航空器適航證要求配備有一名以上 駕駛員,或者考試員認為這種情況并不影響實踐考試安全時,也可以使用這種航 空器。 (d) 模擬儀表飛行設備: 申請的實踐考試如果涉及到僅參照儀表進行操作的飛行動作,申請人應當提供: (1) 適用于所申請等級操作的機載設備; (2) 局方認可的隔斷申請人對航空器外部進行目視參照的設備,但不能妨礙 考試員觀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視參照物。 (e) 單操縱裝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條件時,實踐考試可以在裝有單操縱裝置的航空器上進行: (1) 考試員同意進行考試; (2) 考試不涉及儀表技能的演示; (3) 考試員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觀察到申請人操作的熟 練程度。 第 61.47 條 實踐考試中考試員的地位 (a) 考試員代表局方對申請人實施按本規則頒發執照和等級的實踐考試,考 試員的職責是觀察申請人是否具備完成實踐考試要求的各項操作的能力。 (b) 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不是該航空器的機長,但是如果需要,經預先安排并經考試員本人同意,方可擔任該次飛行的機長。 (c) 無論在實踐考試期間使用何種型號的航空器,申請人和考試員及考試員 批準的其他乘員都不受本規則關于載運旅客條件的限制。 第 61.49 條 考試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試 (a) 未通過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可以申請再次考 試: (1) 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補充訓練,并且該教員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 試; (2) 同時得到向申請人提供補充訓練的授權教員的簽字批準。 (b) 帶有飛機或者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飛行教員等級申請人,由于在失速識 別、螺旋進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缺乏熟練性而未通過實踐考試的,則 該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再次考試之前符合本條(a)的要求; (2) 再次考試時使用與所申請等級相適應的類別的航空器,并且該航空器是 對螺旋審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試期間,向考試員滿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和 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的熟練性。 第 61.51 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a) 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駕駛員應當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將下列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如實地記錄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中: (1) 用于滿足本規則中執照、等級或定期檢查要求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2) 滿足本規則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的航空經歷。 (b) 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填寫的每次飛行或者課程記錄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1) 一般項目: (i) 日期; (ii) 總飛行經歷時間; (iii) 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地點、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課程中所模 擬的起飛、著陸地點; (iv) 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準訓練設備的型號和標識。 (2) 駕駛員經歷或者訓練的種類: (i) 單飛; (ii) 機長; (iii) 副駕駛; (iv) 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和地面訓練; (v) 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準的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的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