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3 17:31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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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g)本條的等級限制不適用于下列人員:(1)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 (2)在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之前,按試驗或特許飛行證實施飛行期間,操作該航空器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 (3)正在接受局方實踐考試的申請人;(h)對于操縱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應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第61.29條 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a)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方可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獲得執照的中國籍駕駛員,等同于獲得漢語語言能力6級. (b)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 (1)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頒發的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的,等同于英語語言能力3級. (2)除經局方批準外,按照本規則取得的飛機、直升機、飛艇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語通信前,其執照上應當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注.對于執照上簽注的英語語言能力低于6級的,還應當定期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測試. (c)執照上簽注了語言能力4級以上的人員,具有相應語言的無線電通信資格. B章 一般規定 第61.31條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a)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指定管轄權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1)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述材料:(i)身份證明; (ii)學歷證明(如要求);(iii)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iv)體檢合格證明;(v)原執照(如要求);(vi)飛行經歷記錄本(如要求);(vii)實踐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viii)對于按照本規則第61.91條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技術檔案資料證明或等效文件; (ix)對于按照本規則第61.93條具有境外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境外駕駛員執照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x)因違反本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自處罰之日起已滿三年的證明. (2)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 (i)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ii)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審查.在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按照本規則相應規定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地區管理局提出的問題.由于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所延誤的時間不記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iii)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相應規定的, 頒發駕駛員臨時執照或者學生駕駛員執照;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所列條件,有權拒絕為其頒發所申請的執照,并且以不予批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iv)對于已為申請人頒發臨時執照的情況,地區管理局將全部審查資料復印件或掃描件連同臨時執照復印件或掃描件上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進行最終審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區管理局報送來的申請人臨時執照復印件或掃描件和全部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未發現問題,將為申請人頒發正式執照;如果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要求,將頒發不予批準 通知書,通知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說明不予頒發執照的原因,同時臨時執照作廢.民航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經局方批準,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準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由于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 (f)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再次申請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第61.33條 考試的一般程序 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1.35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準考條件和通過成績 (a)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本規則頒發的或境外頒發的駕駛員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