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3 17:31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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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v)3小時為多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vi)對于沒有單發等級的,5小時特殊機動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和懶8字; (vii)不超過5小時由授權教員在能代表所申請等級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提供訓練的時間. (3)10小時在多發飛機上按本規則61.157(a)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或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其中至少包括: (i)1次總距離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有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50千米; (ii)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 第61.161條 直升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直升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直升機上有至少150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35小時在直升機上的機長時間,其中包括至少10小時的轉場飛行. (2)20小時本規則61.157(b)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10小時在直升機上的儀表訓練,其中在模擬機或訓練器上的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ii)1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 (iii)1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 (iv)3小時為直升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3)10小時在直升機上按本規則61.157(b)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1次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 (ii)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持有傾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經歷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30小時. 第61.165條 飛艇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飛艇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00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 (a)50小時在飛艇上作為駕駛員的飛行時間; (b)30小時在飛艇上擔任機長或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其中至少包括: (1)10小時在飛艇上的轉場飛行;(2)10小時在飛艇上的夜間飛行. (c)40小時儀表時間,其中至少20小時應當是空中飛行時間,包括10小時在飛艇上的飛行時間; (d)20小時在飛艇上按本規則61.157(c)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括: (1)3小時在飛艇上為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2)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 (3)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 第61.166條 傾轉旋翼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傾轉旋翼機上有至少25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中包括: (1)如果把在飛機或直升機上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則最多不超過50小時; (2)不少于100小時機長飛行時間,其中至少包括:(i)50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的時間;(ii)5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10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 (3)不少于20小時本規則61.157(d)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10小時儀表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時間; (ii)1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ii)1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v)3小時為傾轉旋翼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4)不少于10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按本規則61.157(d)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1次總距離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 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150千米;(ii)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第61.171條 夜間飛行限制 (a)對于不滿足本章夜間飛行訓練要求的申請人可為其頒發帶有“禁止夜間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 (b)帶有“禁止夜間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 (c)當上述執照持有人完成了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的夜間飛行訓練,并向考試員出示授權教員簽注的飛行經歷記錄或訓練記錄,證明其完成了要求的夜間飛行訓練并經考試員考試合格時,局方可撤銷簽注在該執照上的“禁止夜間飛行”限制. 第61.173條 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1)行使相應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所有權利;(2)在以取酬為目的經營性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副駕駛,但不得在相應運行規章要求機長應當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運行中擔任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