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3 17:31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7)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行,快速減速; (8)無地面效應的懸停,外掛載荷運行(如適用),高高度飛行;(9)僅參考儀表作機動飛行并從不正常狀態中改出;(10)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 改航備降程序;(11)模擬的應急程序,包括發動機、部件或系統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臺發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停或著陸,或在單發直升機上自轉下降到著陸;(12)多發直升機的操作(如適用); (13)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c)對于飛艇類別等級:(1)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飛艇的檢查和勤務;(3)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4)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5)起飛技術和程序,包括相應的限制、應急程序和使用的信號; (6)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艇;(7)起飛、降落和復飛;(8)最大性能(越障)起飛; (9)僅參照儀表的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轉彎;(10)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導航和 轉場飛行; (11)應急操作(識別漏氣現象),包括模擬的飛艇設備故障;和(12)通信程序和用語. (d)對于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1)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2)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傾轉旋翼機的檢查和勤務工作; (3)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4)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傾轉旋翼機;(5)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6)地面機動和試車;懸停、滑跑與上升;正常、無風及傾斜地面的懸停和滑跑進近到著陸;大下滑角進近; (7)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技術; 受限制區域內的運行;快停;(8)無地面效應的懸停;機外載荷運行(如適用);高空飛行;(9)基本飛行機動和僅參照基本飛行儀表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 (10)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有條件時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時的飛行; (11)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傾轉旋翼機設備故障、動力轉換為自轉和自轉下降(如適用);傳動裝置和互連式傳動軸故障(如適 用); (12)按照空中交通服務程序、無線電話通信程序及用語飛往、 飛越管制機場或從管制機場起飛;(13)通信程序和用語. 第61.159條 飛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飛機類別單發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在飛機上有至少20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飛機上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至少包括: (1)100小時在飛機上的機長飛行時間,或在經CCAR141部批準的訓練課程中,70小時在飛機上的機長飛行時間,其中包括至少20小時的機長轉場飛行時間; (2)20小時本規則61.157(a)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10小時儀表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單發飛機上的飛行時間; (ii)10小時訓練是在復雜飛機上實施的,或者對于單發水上飛機等級的申請人,10小時訓練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的水上飛機上實施的; (iii)1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v)1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 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v)3小時為單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vi)5小時特殊機動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和懶8字;(vii)不超過5小時由授權教員在能代表所申請等級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提供訓練的時間.(3)10小時在單發飛機上按本規則61.157(a)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1次總距離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有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50千米; (ii)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 (b)飛機類別多發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在飛機上有至少20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飛機上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至少包括: (1)100小時在飛機上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或在經CCAR141部批準的訓練課程中,70小時在飛機上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包括至少20小時的機長轉場飛行時間; (2)20小時本規則61.157(a)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10小時儀表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多發飛機上的飛行時間; (ii)10小時訓練是在多發復雜飛機上實施的,或者對于多發水上飛機等級的申請人,10小時訓練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的水上多發飛機上實施的; (iii)1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v)1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