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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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每個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實施延伸跨水運行的批準和每個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實施其他跨水運行的要求,均應當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明確規定。 第121.637條起飛備降機場 (a)如果起飛機場的氣象條件低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為該機場規定的著陸最低標準,在簽派或者放行飛機前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選擇起飛備降機場: (1)對于雙發動機飛機,備降機場與起飛機場的距離不大于飛機使用一發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靜風條件下飛行1小時的距離; (2)對于裝有三臺或者三臺以上發動機的飛機,備降機場與起飛機場的距離不大于飛機使用一發失效時的巡航速度在靜風條件下飛行2小時的距離。 (b)對于本條(a)款,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滿足本規則第 121.643條的要求。 (c)在簽派或者放行飛機前,簽派或者飛行放行單中應當列出每個必需的起飛備降機場。 第121.639條儀表飛行規則國內定期載客運行的目的地備降 機場 (a)按照儀表飛行規則簽派飛機飛行前,應當在簽派單上至少為每個目的地機場列出一個備降機場。當目的地機場和第一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預報都處于邊緣狀態時,應當再指定至少一個備降機場。但是,如果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后至少 1 小時的時間段內,該機場云底高度和能見度符合下列規定并且在每架飛機與簽派室之間建立了獨立可靠的通信系統進行全程監控,則可以不選擇目的地備降機場: (1)機場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儀表進近最低標準中的最低下降高(或者決斷高)之上 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機場標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較高值; (2)機場能見度至少為 4800 米 (3 英里 ),或者高于目的地機場所用儀表進近程序最低的適用能見度最低標準 3200 米 (2 英里)以上,取其中較大者。 (b)按照本條規定選擇的目的地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滿足第121.643條的要求。 第121.641條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目的地備降機場 (a)按照儀表飛行規則簽派飛機飛行前,應當在簽派單上為每個目的地機場至少列出一個備降機場。 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飛機與簽派室之間建立了獨立可靠的通信系統進行全程監控,則可以不選擇目的地備降機場: (1)當預定的飛行不超過 6 小時,且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后至少 1 小時的時間內,目的地機場的天氣條件符合下列規定: (i)機場云底高度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A)如果該機場需要并準許盤旋進近,至少在最低的盤旋進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儀表進近最低標準中的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決斷高度(DA)之上 450 米 (1500 英尺),或者機場標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較高者。 (ii)機場能見度至少為 4800 米 (3 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機場所用儀表進近程序最低的適用能見度最低標準 3200 米 (2 英里)以上,取其中較大者。 (2)該次飛行是在前往無可用備降機場的特定目的地機場的航路上進行的,而且飛機有足夠的燃油來滿足本規則第 121.659 條的要求。 (b)按照本條規定選擇的目的地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滿足第121.643條的要求。 第121.642條儀表飛行規則補充運行的目的地備降機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當放行飛機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補充運行時,應當在飛行放行單中至少為每個目的地機場列出一個備降機場。 (b)對于在國外飛行的航路上,當特定目的地機場無可用備降機場時,如果飛機裝載了本規則第121.659條規定的燃油,在儀表飛行規則下可以不指定備降機場。 (c)根據本條(a)款規定,備降機場天氣條件應當符合第121.643條規定的標準。 (d)除非放行單上列出了每個必需的備降機場,否則不得放行飛機。 第121.643條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a)對于簽派或者飛行放行單上所列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飛機到達該機場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規定的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b)在確定備降機場天氣標準時,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標注有“未批準備降機場天氣標準”的儀表進近程序。 (c)在確定備降機場天氣標準時,應當考慮風、條件性預報、最低設備清單條款限制等影響因素。 (d)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簽派或者放行的標準應當在經批準的該機場的最低運行標準上至少增加下列數值,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準: (1)對于至少有一套可用進近設施的機場,其進近設施能提供直線非精密進近程序、直線類精密進近程序或直線I類精密進近程序,或在適用時可以從儀表進近程序改為盤旋機動,最低下降高 (MDH)或者決斷高 (DH)增加 120 米 (400 英尺 ),能見度增加 1600米(1英里); (2)對于至少有兩套能夠提供不同跑道直線進近的可用進近設施的機場,其進近設施能提供直線非精密進近程序、直線類精密進近程序或直線I類精密進近程序,應選擇兩個服務于不同適用跑道的進近設施,在相應直線進近程序的決斷高 (DH)或最低下降高(MDH)較高值上增加 60 米 (200 英尺 ),在能見度較高值上增加800米(1/2英里)。 (e)如選擇具備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的機場作為備降機場計算備降機場天氣標準,合格證持有人必須確保機組和飛機具備執行相應進近程序的資格,且飛機還應具備III類一發失效進近能力。此時,簽派或者放行標準應按以下數值確定: (1)對于至少一套II類精密進近程序的機場,云高不得低于 90米,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不得低于1200米; (2)對于至少一套III類精密進近程序的機場,云高不得低于 60米,能見度不得低于 800 米,或云高不得低于 60 米,跑道視程不得低于550米。 (f)如選擇具備基于 GNSS 導航源的類精密進近程序的機場作為備降機場計算備降機場天氣標準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經過局方批準并確保: (1)機組和飛機具備執行相應進近程序的資格; (2)在簽派或放行時,不得在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同時計劃使用類精密進近程序; (3)對使用基于 GNSS 導航源的類精密進近的機場,應當檢查航行資料或航行通告并進行飛行前接收機自主完好性(RAIM) 預測: (4)對于使用 RNP AR 程序的備降機場,計算備降機場天氣標準所基于的 RNP 值不得低于 RNP0.3; (5)在目的地機場有傳統進近程序可用; (6)在確定本條(d)款中的進近導航設施構型時,應當將基于同一 GNSS星座的儀表進近程序當作一套進近導航設施。 第121.645條在不安全狀況中繼續飛行 (a)當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僅國際和國內定期載客運行時) 認為該次飛行不能安全完成時,除非該機長認為已經沒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執行,機長不得允許該次飛行繼續飛往所簽派或者放行的機場。在這種情況下,繼續飛往該機場就處于本規則第121.556 條和第121.558條規定的緊急狀態。 (b)如果用于該種運行的任何儀表或者某一設備在航路上失效,機長應當遵循在合格證持有人手冊中規定的適用于該情況的經批準程序。 第121.647條儀表或者設備失效 (a)在飛機所裝的儀表或者設備失效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起飛: (1)該飛機具有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2)局方頒發給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批準其按照最低設備清單運行,飛行機組應當能在飛行之前直接查閱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上的所有信息。查閱方法可以是閱讀印刷資料或者其他方式,但這些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并規定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在運行規范中得到局方授權的,構成經批準的對型號設計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