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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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每個基礎理論、資格認定和持續資格保持高級訓練大綱及其派生課程應當包含下列文件: (i)高級訓練大綱的初始申請; (ii)初始的崗位任務清單; (iii)教學系統開發方法; (iv)資格標準文件; (v)課程提綱; (vi)實施和操作計劃。 (3)只要局方同意,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選擇在適當的地方將多個大綱的信息合并在本條(b)(2)項中指明的相應文件中。 (4)資格標準文件應當特別指明被高級訓練大綱課程替代的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CCAR-63FS)、《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或本規則其他章節中的規定。 如果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1)、《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S)、《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或本規則其他章節中的實踐考試要求被高級訓練大綱課程所替代,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給出一個初始理由并建立一個經局方批準的持續保持過程,用以證明高級訓練大綱課程如何為每個被替代的規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c)申請和過渡。 申請一個或者多個高級訓練大綱課程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申請中包含一個帶有活動日程表的過渡計劃,用于將目前經批準的訓練轉移至高級訓練大綱訓練。 (d)高級訓練大綱批準的修訂或撤銷。 如果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高級訓練大綱開始訓練和獲取資格后,局方發現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其經批準的高級訓練大綱中的要求,局方可要求合格證持有人依據本規則第 121.405 條 (e)款對其高級訓練大綱作出修訂。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局方可以撤銷對該高級訓練大綱的批準,同時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提交一個過渡計劃(包括活動日程表)并獲得批準,該計劃用于合格證持有人將其訓練過渡到該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的按本規則 N 章制定的經批準訓練大綱。 (e)局方的批準。局方對高級訓練大綱的最終批準應指出,局方已經接受按本條(b)(4)項提交的證明,并且申請人的初始證明和持續保持過程能夠為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1)、《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S)、《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FS)和本規則其他章節中每個被替代的規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121.509條基礎理論課程 每個基礎理論課程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對于按照高級訓練大綱接受訓練的新雇員,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操作規程和一般運行知識。 (b)對于新雇用的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適用于值勤崗位的一般航空知識。 (c)對于教員,教授和學習過程的基礎理論;教學方法和理論; 在高級訓練大綱課程中使用飛機、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時所必需的知識。 (d)對于評估員,高級訓練大綱的一般評估要求;評估機組成員、飛行簽派員和其他運行人員(如適用)的方法,以及供實施高級訓練大綱特有的評估(例如航線運行評估)所使用的政策和規程。 第121.510條資格認定課程 每個資格認定課程都應當包含對高級訓練大綱中特定崗位適用的訓練、評估和審定活動,具體如下: (a)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評估和監視下運行經歷的計劃小時數。 (b)對于機組成員、飛行簽派員和其他運行人員,包括下列內容: (1)針對特定飛機和設備所做的訓練、評估和審定活動,使得受訓人員能夠合格于特定廠家、型號、系列或衍生型飛機上的特定值勤崗位或與該飛機運行有關的職責; (2)用于描述訓練和評估所要達到的每個熟練程度目標的知識要求 、科目材料 、崗位技能和資格標準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3)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高級訓練大綱中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 》(CCAR-61)、《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S)、《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或本規則其他章節的有關要求構成補充或替代的要求,其中包括適用的實踐考試要求; (4)用于描述運行經歷、評估、補救策略、特別跟蹤規定和如何滿足近期經歷要求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c)對于飛行機組成員,初始運行經歷和航線檢查。 (d)對于教員,下列相應的內容: (1)訓練和評估活動,用來使受訓人員有資格去實施關于如何操作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或衍生型)飛機或確保該飛機安全運行的教學; (2)用于描述訓練和評估中每個程序和熟練程度目標的知識要求、科目材料、崗位技能和資格標準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3)用于描述評估與補救策略、標準化政策和近期經歷要求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e)對于評估員,除具有滿足本條(d)(1)項要求的內容外,還應包含下列相應的內容: (1)訓練和評估活動,用來使受訓人員有資格去評估操作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或衍生型)飛機的人員的能力或該員保證該飛機安全運行的能力; (2)用于描述訓練和評估所要達到的每個程序和熟練程度目標的理論知識要求、科目材料、崗位技能和資格標準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3)用于描述評估與補救策略、標準化政策和近期經歷要求的一個列表和文字說明。 第121.511條持續資格保持課程 每個持續資格保持課程都應當包含對高級訓練大綱中特定崗位適用的訓練和評估活動,具體如下: (a)持續資格循環。 持續資格循環是用于確保在每個循環期間每名人員(包括教員和評估員)都按照高級訓練大綱獲取資格, 該循環應包括與保證每名人員保持熟練所必需的所有活動和科目有關的訓練和評估,使得每名人員能夠按照經批準的持續資格高級訓練大綱、評估或補救策略和特別跟蹤方面的規定,對初始資格所要求的知識、技術技能和認知技能保持熟練。每個持續資格循環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評估期。持續資格循環由兩個 (含)以上等長的評估期組成。按照高級訓練大綱獲取資格的每名人員都應當接受相應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和在每個評估期中在訓練設施上進行的一次熟練程度評估。訓練的數量和頻度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 (2)訓練。按照經批準的大綱,持續資格課程應當包含所有要求的任務、程序和科目方面的訓練,具體內容如下: (i)對于機長、副駕駛和飛行機械員,按照經局方批準的合格證持有人大綱進行的預先評估; (ii)對于機長、副駕駛、飛行機械員、客艙乘務員、教員和評估員,地面訓練,包括對資格獲取訓練中涵蓋的知識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顧、關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和安全信息; (iii)對于機組成員、教員、評估員和在飛行中履行職責的其他運行人員,在飛機、飛行訓練設備、飛行模擬機或者其他適用設備上進行的關于正常、非正常以及應急飛行程序和機動動作的熟練訓練; (iv)對于飛行簽派員和不在飛行中履行職責的其他運行人員,地面訓練,包括對資格獲取訓練中涵蓋的知識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顧、關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安全相關信息和航線觀察大綱 (如適用); (v)對于教員和評估員,在代表相應型別飛機的飛行訓練器或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有關訓練設備操作的熟練訓練。對于只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中履行職責的教員和評估員,關于運行中正常、非正常和應急飛行程序和機動動作的訓練。 (b)表現評估。持續資格課程應當包括針對某活動和科目進行的表現評估,該活動和科目是從局方認為可用作勝任能力判斷手段并經批準可用于此目的的那些活動和主要科目中抽取的。具體評估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