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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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當預定的飛行不超過 6小時,且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后至少 1小時的時間內,目的地機場的天氣條件符合下列規定: (i)機場云底高度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A)如果該機場需要并準許盤旋進近,至少在最低的盤旋進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 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儀表進近最低標準中的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決斷高度(DA)之上 450米(1500英尺),或者機場標高之上 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較高者。 (ii)機場能見度至少為 4800米(3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機場所用儀表進近程序最低的適用能見度最低標準 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較大者。 (2)該次飛行是在前往無可用備降機場的特定目的地機場的航路上進行的,而且飛機有足夠的燃油來滿足本規則第121.659條(b)款或者第121.661條(b)款的要求。 (b)按照本條規定選擇的目的地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滿足第121.643條的要求。 第121.642條 儀表飛行規則補充運行的目的地備降機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當放行飛機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補充運行時,應當在飛行放行單中至少為每個目的地機場列出一個備降機場。 (b)對于在國外飛行的航路上,當特定目的地機場無可用備降機場時,如果飛機裝載了本規則第121.660條和第121.661條規定的燃油,在儀表飛行規則下可以不指定備降機場。 (c)根據本條(a)款規定,備降機場天氣條件應當符合第121.643條規定的標準。 (d)除非放行單上列出了每個必需的備降機場,否則不得放行飛機。 第121.643條 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a)對于簽派或者飛行放行單上所列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飛機到達該機場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規定的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b)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簽派或者放行的標準應當在經批準的該機場的最低運行標準上至少增加下列數值,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準: (1)對于只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最低下降高(MDH)或者決斷高(DH)增加 120米(400英尺),能見度增加 1600米(1英里); (2)對于具有兩套(含)以上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最低下降高(MDH)增加 60米(200英尺),能見度增加 800米(1/2英里),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3)對于具有兩套(含)以上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決斷高(DH)增加 60米(200英尺),能見度增加 800米(1/2英里),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第121.645條 在不安全狀況中繼續飛行 (a)當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僅國際和國內定期載客運行時)認為該次飛行不能安全完成時,除非該機長認為已經沒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執行,機長不得允許該次飛行繼續飛往所簽派或者放行的機場。在這種情況下,繼續飛往該機場就處于本規則第121.556條和第121.558條規定的緊急狀態。 (b)如果用于該種運行的任何儀表或者某一設備在航路上失效,機長應當遵循在合格證持有人手冊中規定的適用于該情況的經批準程序。 (a)在飛機所裝的儀表或者設備失效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起飛: (1)該飛機具有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2)局方頒發給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批準其按照最低設備清單運行,飛行機組應當能在飛行之前直接查閱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上的所有信息。查閱方法可以是閱讀印刷資料或者其他方式,但這些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并規定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在運行規范中得到局方授權的,構成經批準的對型號設計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3)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i)根據本條(b)款規定的限制編寫; (ii)對某些儀表和設備處于不工作狀態時該飛機的運行作出規定。 (4)應當向駕駛員提供注明不工作儀表與設備的記錄和本款第(3)項第(ii)目要求的信息; (5)該飛機按照最低設備清單和運行規范中規定的所有適用條件與限制實施運行。 (b)下列儀表和設備不得包含在最低設備清單中: (1)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適航規章中明確規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運行條件下對安全運行都是必需的儀表和設備; (2)適航指令要求應當處于工作狀態的那些儀表和設備,但適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 (3)本規則要求該種運行應當具有的儀表和設備。 (c)盡管有本條(b)款第(1)、(3)項的規定,飛機上某些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仍可以依據局方頒發的特殊飛行許可運行。 第121.647條 儀表或者設備失效 第121.649條 在結冰條件下運行 (a)當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僅在國內定期和國際定期運行時)認為,在航路或者機場上,預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結冰狀況會嚴重影響飛行安全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繼續在這些航路上飛行或者在這些機場著陸。 (b)當有霜、雪或者冰附著在飛機機翼、操縱面、螺旋槳、發動機進氣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條(c)款時,任何人不得使飛機起飛。 (c)除了本條(d)款規定外,在某種條件之下,當有理由認為,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或者使其起飛,但該合格證持有人在其運行規范中具有經批準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綱并且其簽派或者放行、起飛都符合該大綱要求的除外。經批準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綱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詳細規定如下內容: (i)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結冰條件的方法,在這種條件下,有理由認為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并且應當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 (ii)決定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負責人; (iii)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實施時,負責使飛機安全離地的每一運行職位或者小組的具體工作和職責。 (2)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訓練和檢查,飛行簽派員、地勤組、代理單位人員等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格審定。訓練和檢查的內容為包括下列方面的經批準大綱中的具體要求和人員職責: (i)保持時間表的使用; (ii)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檢驗、檢查程序和職責; (iii)通信程序; (iv)飛機表面附著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關鍵區的識別,以及污染物嚴重影響飛機性能和飛行特性的說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號與特性; (vi)寒冷天氣飛行前的飛機檢查程序; (vii)在飛機上識別污染物的技術。 (3)合格證持有人的保持時間表和合格證持有人工作人員使用這些時間表的程序。保持時間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飛機受保護表面結冰或者結霜和積雪的預計時間。保持時間開始于最后一次應用除冰防冰液的開始時刻,結束于應用在飛機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時刻。保持時間應當由局方認可的數據所證明。合格證持有人的大綱應當包括,在條件改變時飛行機組成員增加或者減少所定保持時間的程序。大綱中應當規定在超過合格證持有人保持時間表上最大保持時間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起飛: (i)進行本條(c)款第(4)項定義的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大綱,使用經局方認可的備用程序,以與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i)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確定了新的保持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