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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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簽派員的相應職責; (ii)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條款; (i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內容; (iv)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手冊的相應部分。 (2)按照適用情況,本規則第121.423條至第121.431條規定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3)本規則第121.419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飛行簽派員除外。 (b)每一訓練大綱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則第121.433條至第121.437條規定的飛行訓練。 (c)每一訓練大綱應當提供本規則第121.439條規定的定期復訓地面和飛行訓練。 (d)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別飛機之間具有差別時,為確保每一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獲得完成其指定任務所需的充分訓練,訓練大綱中應當設置本規則第121.421條規定的差異訓練。 (e)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包括本規則第121.423條和第 121.433條規定的升級訓練內容,用于副駕駛轉升同一型別飛機機長的訓練。 (f)對于轉機型或者升級訓練,本規則第121.423條至第121.435條規定的某些具體科目、動作、程序或者其一部分,可以根據適用情況按照本規則第 121.401條(d)款的規定予以省略,或者按照本規則第121.405條的規定減少其地面教學或者飛機飛行訓練的計劃小時數。 (g)除本條以上規定的訓練內容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在訓練大綱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達到下列要求: (1)對于所服務的每架飛機、每一機組成員工作位置、每種運行,持續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飛機的改裝,具有合格的知識和技術水平。 第121.417條 駕駛員初始、轉機型和升級訓練的進入條件 (a)進入機長訓練的駕駛員,應當滿足CCAR-61部中對申請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所規定的資格要求和經歷要求。此外,在進入組類 II飛機的升級訓練或擔任機長之前,需滿足下列附加條件: (1)對于最大起飛全重 136,000千克(含)以下的飛機,應當擔任機長飛行一年以上,相應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于 300小時,且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少于 2200小時;如不具有上述機長經歷,則其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2700小時,其中在組類 II飛機上不少于 1000小時,且作為操作駕駛員不少于400個包括起飛和著陸的航段,其中在本機型上作為操作駕駛員不少于 200個包括起飛著陸的航段; (2)對于最大起飛全重 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飛機,應當擔任組類 II飛機機長飛行一年以上,相應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于 500小時,且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少于 4000小時;如不具有上述組類 II飛機機長經歷,則其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 5500小時,其中在組類II飛機上不少于 2500小時,且作為操作駕駛員不少于 450個包括起飛和著陸的航段,其中在本機型上作為操作駕駛員不少于 250個包括起飛著陸的航段。 (b)本條(a)款所述機長飛行經歷時間是指在商業運輸中擔任機長飛行的經歷時間。 (c)進入副駕駛訓練的駕駛員應當至少具備本規則第121.453條(b)款規定的資格條件,通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地面理論考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擬在組類I飛機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總駕駛員時間不得少于 250小時,或者畢業于按照 CCAR-141部批準的課程,該課程至少有 230小時飛行訓練時間。 (2)擬在最大起飛全重 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組類 II飛機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 (i)總駕駛員時間不得少于 500小時,或者畢業于按照 CCAR-141部批準的課程,該課程至少有 250小時飛行訓練時間; (ii)按局方批準的高性能訓練課程進行訓練,該課程應當包括理論訓練、飛行訓練器訓練和至少 20小時在局方認可的高性能多發飛機上的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10小時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時間); (iii)在渦輪驅動、具備增壓艙的多發飛機上擔任機長飛行 70小時或擔任副駕駛飛行 300小時的駕駛員在進入本款規定的副駕駛訓練前可以不進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 (3)擬在最大起飛全重 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組類II飛機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 (i)總駕駛員時間不得少于 500小時,或者畢業于按照 CCAR-141部批準的課程,該課程至少有 280小時飛行訓練時間; (ii)按局方批準的高性能訓練課程進行訓練,該課程應當包括理論訓練、飛行訓練器訓練和至少 50小時在局方認可的高性能多發飛機上的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2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時間); (iii)在渦輪驅動、具備增壓艙的多發飛機上擔任機長飛行 100小時或擔任副駕駛飛行 500小時的駕駛員在進入本款規定的副駕駛訓練前可以不進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 第121.419條 機組成員的應急生存訓練 (a)機組必需成員應當針對所飛飛機的型別、布局及所實施的每種運行,完成本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講解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逐個講解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急救設備; (iii)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iv)配有撤離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的應急出口,重點是不利情況下應急出口的操作。 (3)講解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急劇釋壓;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包括所有廚房、服務艙、升降機、盥洗室和放置電影屏幕處)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斷路器; (iii)水上迫降或者其他形式的撤離,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撤離那些需要由別人幫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員; (iv)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包括熟悉應急醫療設備; (v)劫機和其他非法干擾情況的處理。 (4)回顧和討論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在規定的訓練期限內,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務的每一型別飛機上的應急設備,完成下列應急演練: (1)一次性應急演練。在初次轉入該機型的訓練中,每個機組成員應當完成下列一次性應急演練: (i)至少一次佩戴防護式呼吸裝置的演練。在該次演練中,該員應當佩戴該型飛機機載防護式呼吸裝置或者經批準的模擬設備,使用一個型號的機載手提滅火器或者經批準的滅火器去撲滅實際或者模擬的失火,該滅火器應當適合所撲滅的失火的類型; (ii)至少一次經批準的滅火演練。在該次演練中,該員至少應當使用一個型號的機載手提滅火器或者經批準的滅火器去撲滅實際或者模擬的失火,該滅火器應當適合所撲滅的失火的類型。如果該機組成員在上述(i)目的防護式呼吸裝置演練中撲滅的是實際失火,則本目規定的滅火演練不必再進行; (iii)每人使用至少一種機載或者經批準的用于訓練的應急撤離滑梯進行撤出飛機的應急撤離演練。機組成員可以觀察飛機出口在應急方式下被打開以及與之相連的出口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氣的過程,或者親自操作設備完成這些動作。 (2)定期應急演練。下列訓練應當在該機型初次訓練時完成,以后每 24個日歷月定期復訓一次。在訓練中應當完成下列第(i)至第(v)目的應急演練和設備操作練習,并完成對第(vi)至第(ix)目演練的觀察: (i)每種類型應急出口的正常和應急方式操作,包括放出應急撤離滑梯所要求的動作和力量; (ii)安裝的每種型號手提滅火器; (iii)每種類型的應急氧氣系統,包括防護式呼吸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