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8 17:3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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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文 號:民航規〔2019〕70 號 編 號:AC-120-FS-049 R1 下發日期:2019 年 12月 2日 航空器推遲維修項目的管理 1.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 CCAR- 121 部和 CCAR- 135 部制定,目的是規范航空器推遲維修項目的管理,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兼顧航班運行的正常性。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航空運營人按照 CCAR- 121 部、CCAR- 135部獲得運行批準的航空器。 對于按照其他運行規章獲得運行批準的航空器亦可參照執行。 3.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2006 年 3 月 14 日頒發的 AC- 121 /135- 49《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發的 AC- 121/135 - 63R1《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項目》 撤銷。 注:本咨詢通告綜合了 AC- 121/135- 49 中最低設備清單制定和批準的內容( 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和批準的內容已經修訂并移入 AC- 91- 037) 和 AC- 121/135- 63R1 的內容。 4.說明 現代航空器是基于以可靠性為核心的設計,并通過計劃的預防性維修保持設計的可靠性水平。 盡管如此,航空器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故障或者缺陷,在整體可靠性水平不低于預期的安全水平的情況下,某些故障或者缺陷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推遲修復,這些允許推遲修復的故障或者缺陷以局方批準航空器 型號的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 的方式發布。 由于 MMEL 是基于航空器型號 并考慮各 種可 能的 運營 情況, 航空 運營 人具 體應 用 MMEL 時還需要充分考慮機隊的具體構型、選裝設備、運行條件、 維修條件、所飛航路等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的特殊要求,并制定適合自身機隊允許的最低設備清單( MEL) 。 另外,航空器在適航審定過程中也會考慮機身或者發動機帶有一些次要零部件缺損時的影響,確定允許繼續飛行的情況和相應的運行限制,并以外形缺損清單( CDL) 的方式予以批準。 按照 MEL 或者 CDL 推遲修復的故障或缺陷一般稱為保留故障。 同樣,在計劃的預防性維修工作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允許推遲個別不能按計劃完成的維修工作項目,一般稱為保留工作項目。 本咨詢通告規定了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項目的基本原則、條件、限制和管理要求。 特別說明的是,盡管從可靠性的角度允許航空運營人使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項目的方式來提高機隊運行的正常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無限制地使用,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控制并且盡可能早地消除這種情況。 5.術語和定義 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 :是指由航空器制造廠家制定并經局方批準或認可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不工作但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設備項目清單。 最低設備清單 (MEL):是指運營人基于 MMEL 制定的, 考慮自身機隊構型( 包括選裝設備) 、運行條件、維修條件、所飛航路等具體情況,確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不工作并繼續運行的設備項目清單。 外形缺損清單( CDL) :是指航空器允許缺損機體或者發動機次要零部件繼續飛行的清單,通常作為飛行手冊的單獨附錄。 飛行手冊:是指航空器適航審定過程中批準的規定航空器運行限制、操作程序和飛行性能的手冊。 一般對飛機稱為飛機飛行手冊( AFM) ,對直升機稱為旋翼機飛行手冊( RFM) 。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飛行過程或維修檢查中發現,但不能在起飛前修復的故障或者缺陷。 保留工作項目:在航空器計劃維修中不能正常地計劃完成的維修工作項目。 不工作:是指航空器某一系統或者其部件因發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預定的任務或者不能按照它原來經批準的工作極限或容差范圍持續正常地工作。 修復期限:是指限定完成修復工作的期限。 修復期限按字母分 A、B、C、D 類,具體如下: A 類:按照具體所限定的期限以前完成修復工作。 B 類:在 3 個連續的日歷日( 72 小時) 內完成修復工作。 C 類:在 10 個連續的日歷日( 240 小時) 內完成修復工作。 D 類:在 120 個連續的日歷日( 2880 小時) 內完成修復工作。 注:上述連續日歷日是指從發現不工作項目次日零時起計算。 如果故障是在 1 月 26 日上午 10 點做的記錄,B 類則從 27 日的零時開始起算,到 30 日的零時( 或 29 日的 24:00) 結束。 航空器評審組( AEG) :是指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組織的對航空器型號開展運行符合性評審的小組,負責航空器型號的訓練規范、主最低設備清單、計劃維修要求、運行和持續適航文件的評審并予以批準或認可。 AEG 的運行符合性評審結論以航空器評審報告( AER) 的方式予以發布。 適航指令( AD) :是指適航審定部門頒發的,針對航空器型號或其所裝設備的強制性適航要求。 計劃維修要求( SMR) :是指由航空器制造廠家制定并經局方批準或認可的,為保持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而需要按照預定的飛行時間、循環、日歷時限或其組合完成的維修工作任務的文件。 一些民航當局針對使用 MSG- 3 邏輯分析并經維修審查委員會批準的計劃維修要求也稱為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MRBR) 。 審定維護要求( CMR) :是指適航審定過程中根據系統安全分析確定的強制性維修任務。 適航限制項目( ALI):是指適航審定過程中確定的強制性更換、檢查等維修任務。 6.保留故障管理要求 6.1 基本原則 航空運營人如欲允許其航空器帶有保留故障繼續運行,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 制定了適合自身機隊的 MEL,并獲得局方批準; (2) 建立了符合局方要求的保留故障控制管理制度; (3) 嚴格按照 MEL、CDL 及保留故障管理制度落實了對保留故障的控制。 注:外形缺損清單( CDL) 在航空器適航審定時隨同飛行手冊一同批準,無需局方再次批準。 6.2 運營人 MEL 的制定、批準和使用 6.2.1 MEL 的制定原則航空運營人應當基于航空器制造廠家發布的經局方批準或認可的 MMEL 制定 MEL,并符合如下原則: (1) 適用性: 充分考慮航空器構型 (包括 選裝 設備) 、 運行 條件、維修條件、所飛航路等具體情況。 (2) 限制相同或更為嚴格:最低設備清單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設備清單、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范、經批準的飛行手冊和適航指令的限制; (3) 可操作性:最低設備清單應當明確到具體機隊構型、運行所針對的具體的操作程序和維修程序。 注:航空器制造廠家發布的經局方批準或認可的 MMEL 參見具體機型的航空器評審報告( AER) 。 6.2.2 MEL 的編寫要求 MEL 應當直接參照 MMEL 的格式,具體要求如下: (1) 至少以中文編寫,但如果運營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語言版本的 MEL,并保證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2) 除 MEL 項目外,MEL 還應當至少包括如下格式和內容: (a) 封面:包括運營人的名稱、適用的航空器型號和構型。 ( b) 目錄:包括 MEL 全部內容的各標題和對應頁碼。 ( c) 修訂記錄: 包括修訂編號和日期、 修訂頁碼清單、 主要修訂的內容和插入修訂頁的人員姓名。 ( d) 控制頁:至少列出運營人名稱、MEL 基于的 MMEL 修訂編號。 ( e) 有效頁清單:MEL 所有頁碼的日期和修訂編號。 ( f) 前言:包括 MEL 的編制介紹、術語定義和必要的使用說明 ( 推薦的內容參見附件) 。 (3) MEL 項目對應的“ 安裝數量” 欄應當具體標明安裝在每一航空器上的設備/項目數量。 注:安裝數量可以多于或少于 MMEL 中標明的數量,但應當為設備項目的實際安裝數量。 如果針對多架航空器,并且設備項目安裝的數量是變化的,此欄目可用“ -” 標示,但應當有其他簡便的方式具體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設備項目安裝數量。 (4) MEL 項目對應的“ 簽派或者放行數量” 中應當標明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設備項目的數量,此欄目的數量應當是直接轉抄 MMEL 中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數量,僅在以下條件下可以更改: (a) MMEL 中標明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數量為可變的數量; ( b) 在“ 備注和例外” 欄目中給出了具體確定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數量的方法,如:“ 50% 客艙燈光工作” ,“ 按照規章要求” 等。 (5) 除管理控制項目和乘客便利項目外,MEL 列出的設備項目都應當注明修理期限類別( 字母:A、B、C、D) 。 修理期限類別對應的含義應當在 MEL 中說明,并符合如下規則: (a) 可以選擇采納嚴格于 MMEL 規定的修理期限類別, 但不能寬于 MMEL 的規定; ( b) MMEL 中沒有單獨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統,應當保持與所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統的修理期限類別一致。 (6) MEL 項目對應的 “ 備注和例外” 欄應基于 MMEL 具體明確,具體要求如下: (a) 標注操作程序( O) 和維修程序( M) 的,應當明確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 體步 驟的 描述, 如果 這些 程序 不包 括在 MEL 文件 中,MEL 中應當標明具體參考文件的位置。 注:對于某些航空器,通常這些程序會直接包括在制造廠家的資料中, 例如 簽派 偏離 程序 指南 (DDPG) 、 簽派 偏離 指南 (DDG) 等,如果制造廠家沒有提供這些資料,則應當由運營人負責制定適合自己的程序。 (b) 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維修程序的,具體限制性條款 2019 年 12 月 2 日— 7 —應當直接寫入 MEL 中。 ( c) 當 MMEL 引用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或標注“ 按規章要求” 時,MEL 中應當明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對應的具體要求。 注:此情況不能徑直引用相應的規章標識,而應當標注具體要求,例如:有關測距機( DME) 設備的備注可寫為“ 低于 FL240 的飛行不要求” 。 (7) 對于未包含于 MMEL 的乘客便利項目,運營人可根據控制的需要列入 MEL 中。 這些設備項目不對應著具體的修復期限類別,運營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修理,但應考慮下述特殊情況: (A) 如果乘客便利項目具有附加的功能, 例如使用電影放映設備進行客艙簡述,則運營人應當制定并使用相應的應急程序,以便對設備的故障情況進行等效處理。 ( b) 如果乘客便利項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統的一部分, 例如電氣系統,則運營人應當制定并在 MEL 中包含相應的程序,以便在設備故障時對系統進行關斷和隔離。 6.2.3 MEL 的批準和分發運營人制定的 MEL 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提供完整的 MEL 副本。 局方在審查確認運營人的 MEL 符合 CCAR- 121 或 CCAR- 135 部及本咨詢通告的要求后,將以在控制頁簽批的形式予以批準,并在其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列出批準其使用。 注:局方在審查批準運營人的 MEL 時,可能會涉及到要求運 營人提交其他有關的補充資料,運營人則有責任及時提交要求的資料。 MEL 經局方批準后,運營人應當確保在下述位置都至少配備一套現行有效并隨時可查閱的適用 MEL 副本: (1) 每一架航空器上,并且飛行機組應當在飛行前能夠獲得并直接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