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4 09: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3.1航材分銷商在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分銷航材時,除提供符合本文件第6段要求的文件外,還應當向采購方提供能夠追溯到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制造體系、維修單位的發貨單、發票或其他供貨證明等文件。 13.2在符合以下條件下,航材分銷商可以對僅有一個合格證件的一批航材進行分銷: (1)航材分銷商保存原始合格證件,向采購方提供原始合格證件的復印件加蓋航材分銷商的分銷控制印章; (2)航材分銷商對分銷的航材建立并保存了清晰的分銷檔案。 14.法律責任和誠信記錄 14.1民航局一經發現航材供應商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提供可疑非經批準航材,將組織開展相關的調查,并對確認故意或者因未盡職盡責而提供非經批準航材的航材供應商,按照其所適用的民航規章追究法律責任。 14.2對于未獲得按民航規章認可的航材分銷商,如發生故意或者因未盡職盡責而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提供非經批準航材的情況,民航局將按規定將其主要責任人列入行業誠信記錄。 民航局綜合司 2020年2月27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