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28 10:5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整理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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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50 A 50 MH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 2001—2015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代替MH/T 2001—201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本標準生效之日廢止MH/T 2001—201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與MH/T 2001—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在第2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非法飛行”的定義,修改了“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損”、“人員輕傷”、“跑道侵入”的定義; ——在第3章按照附件13第十版第14次修訂重新排序并修改部分條款;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對個別條款稍作改動;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增加“人員輕傷”的情況; ——在附錄B改為國際民航組織DOC9870操作手冊(略)。 ——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的示例,采用咨詢通告方式發布。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批準立項。 本標準由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MH/T 2001—2011、MH/T 2001—201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確定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執行國家搶險、救災、體育運動、娛樂飛行等特定事由的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器非法飛行或蓄意破壞等情況。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非法飛行illegal(unlawful) flight 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a、航空器未進行國籍登記或未取得適航批準的; b、飛行人員未取得執照、體格檢查合格證書的; c、航空器運營人未取得經營許可或運行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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